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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税申报

利得税的纳税人
香港《税务条例》规定,利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香港经营业务、服务而获得利润的公司或个别人士。

课税范围
利用香港公司经营任何业务、服务获得来自于香港的利润(售卖资本性资产所获利润或蒙受的亏损则除外)均需纳税。反之,取得来自海外的利润则无须在香港纳税;即使将款项汇回香港,亦无须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来自于香港,主要根据经营事实而定。

如任何人士出售楼宇或物业是属于营利计划的一部份,则该人士会被视为经营一项「业务」,并须就任何赚取的利润纳税。

利得税税率
有限公司利得税税率为16.5%(07~08年度为17.5%)
独资或合伙企业利得税税率为15%(07~08年度为16%)

评税基期
课税年度一般截止至每年的3月31日或12月31日 ,每一账期为12个月。不过,新成立的公司允许第一次账期不多于18个月。

豁免
从已缴付利得税的公司取得的股息或投资收益,可不计入应评税利润
存放于认可机构的存款所获取的利息豁免缴付利得税

扣除
纳税人为赚取利润而付出与该经营相关联的支出,均可获准在税前扣除。其中包括:

为赚取该项利润产生的借款利息支出
坏帐及呆帐
研究和开发费用
董事酬金
计算应评税利润时,以下项目不可扣除
任何非为产生该项利润而付出的款项
资本的亏损或撤回、用于改进方面的成本及任何资本性的开支
可按保险计划或弥补合约收回的损失
非为产生利润而占用或使用楼宇所支付的租金及有关费用
缴纳的各种税款
因违反法例,需要支付的交通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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