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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入境处政策

 

  香港入境处政策

  2003 年 3 月 11 日,行政会议通过了两项新的计划,吸引更多具备资格的内地人才、专才以及海外投资者来港。这两项计划为输入内地人才计划及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输入内地人才计划已于 2003 年 7 月 15 日生效。该计准许内地的优才及专才带同配偶及子女来港。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则允许在香港房地产或金融资产方面投资 650 万港元的成功申请人,带同其配偶及子女来港生活。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详细规定已于 10 月中旬公布,并于 2003 年 10 月 27 日接受申请。

  受养人政策

  2003 年 7 月 1 日,入境处更改了有关受养人的政策。在新政策下,入境处于 2003 年 7 月 1 日后签发的受养人签证的持有人如欲在香港工作、接受培训或开设业务,其必须另行得到入境处的批准。

  过往的入境政策容许受养人签证的持有人,可在未经向入境事务处作出独立申请的情况下,便能在香港求学、工作或开设业务。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受养人签证持有人也获准在香港居住三年以后,申请无条件居留。

  然而,作为解决失业及调整非永久居民受养人的永久居住资格的一项措施,有关受养人的政策已作出如下的更改:

  1. 受供养的未婚子女的年龄限制由 21 岁降至 18 岁或以下;

  2. 受供养的父母的年龄规定从 50 岁或以上提高至 60 岁或以上;

  3. 获准来港工作或在本地授予学位的学院进行全日制本科或研究生课程学习,或作为资本投资入境者的配偶及其受供养的未婚子女(而非父母)有资格取 得受养人签证;

  4. 被允许进入香港工作或根据专为内地人士而设的计划或安排而在本地全日制大专院校求学的内地人士的配偶及其受供养的未婚子女(而非父母)有资格 取得受养人签证;

  5. 来自某些国家或地区的国民或居民作为受养人进入香港的限制已被取消。保加利亚、罗马尼亚、蒙古、柬埔寨、老挝、越南的国民及澳门的前内地居民均有资格取得受养人签证;不过,基于保安及入境管制的理由,阿富汗、阿尔巴尼亚、古巴及朝鲜民主共和国的国民并不包括在内,他们不得申请受养人签证;

  6. 划一基于人道主义及恩恤理由而允许任何年龄的寡妇及 50 岁或以上的鳏夫作为受养人,加入其最近的亲属或仅存的亲属(香港居民)的年龄限制。目前,只有 60 岁或以上的寡妇及鳏夫才有资格获得受养人签证。

  此外,在新政策下,除非获入境处批准,否则:

  1. 受养人签证的持有人不能工作。其申请将在与一般劳工政策相似的标准基础上对其申请书予以考虑。不过,如果其申请是关于在经认可的慈善组织中从 事义务工作,审批标准或不会那么严格,入境处或会批准该申请;

  2. 受养人签证的持有人不能接受与工作相关的培训;

  3. 受养人签证的持有人不能在香港投资或设立其须在拟投资或设立的公司中工作(不管是否受薪)的公司。

  不过,受养人签证的持有人可不经入境处批准而进行学习。就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配偶及受供养的未婚子女而言,他们只有在香港居住满七年,才能取得无条件居留的资格。

  作为一项过渡性的安排,这些政策上的变动将仅适用于那些在 2003 年 7 月 1 日或以后向入境处处长递交申请的受养人,或那些于 2003 年 7 月 1 日前进入香港但尚待符合无条件居住资格者。

  必须注意的是,在目前已获放宽的就业签证政策下,持有中国护照的海外中国公民如在紧接申请前至少已在海外居住满一年,则其可申请到香港就业。根据这项政策获准来港的人士可携同其配偶及 18 岁以下的受供养未婚子女来港。不过,由于受养人政策作出了改变,海外中国公民如根据此政策以受养人的身份入境,其不能于抵港后工作,因为当其以受养人身份抵港,其在海外的一年居住期即被打断。同样地,他∕她亦不能在香港接受培训或开设业务。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适用于内地居民,以取代原来的输入内地人才计划和输入内地专才计划。这项计划旨在吸引那些拥有香港缺乏或无法实时提供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内地人才来港工作。这项计划不设限额,亦不限行业。计划也适用于输入艺术、文化、体育,以至饮食界的优才和专才。

  这项计划的要求较原来的两个计划更为宽松,因为根据从前的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申请人必须具有知名学院颁授的相关领域的博士学位,而输入内地专才计划亦仅限于信息科技和金融服务界别。

  符合下列条件的内地人才及专才均可根据新计划提交申请:

  1. 必须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有关范畴的学士学位或具有其它的专业资格;但在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如具备良好的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亦可获考虑;

  2. 已确实获得聘用,而从事的工作须与其学历或工作经验有关,而有关职位不能轻易觅得香港本地人担任;

  3. 工作薪酬须与现行本地相关专业人士市价的薪酬(根据统计处提供的资料)大致相同。合理的工作薪酬可包括收入、住宿、医疗及与现行本地相关专业人士获得的大致相同的其它福利;

  4. 须取得其内地现有雇主允许其到港工作的同意书;

  5. 须向备存其户口登记的公安机关申 请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有关的赴港签注。

  雇主必须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且其须证明申请输入内地人才是为了配合公司的运作或研究需要,以促进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竞争力。

  申请者将与外国国民和台湾居民一样能够被调动至与雇主相关的其它公司。这项计划也适用于正在香港求学或工作的内地人才及专才,但若其申请得到批准,该等候选人在来港工作之前须先返回内地,取得适当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有关的赴港签注。根据这项计划而获准入境的内地居民可申请转换工作,但必须继续符合有关的资格准则,并受雇于相关的行业。

  所有申请必须由雇主提交。由受聘人直接递交的申请,恕不受理。正以访客身份在港逗留的内地人士,亦不能藉已提出「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的申请为理由,要求在港延长逗留期限。

  为期一年的居留许可将在入境时批出,而此后可以 2 - 2 - 3 年的模式进行续期。成功的受聘人如能证明其能够维持受养人在香港的生活条件在基本水平之上,并能向受养人提供适当的居所,则该申请者可带同其配偶和 18 岁以下受供养的未婚子女来港。其受养人将被批予受养人签证,该签证允许他们在香港居住,但如果他们希望在香港求学、受训或工作,则必须首先获得入境处处长的许可。根据这项计划,获准入境的内地居民如果在香港通常居住满七年,则其可申请成为永久性居民。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香港是一个具吸引力的居住地点。香港拥有优秀的国际性物流和金融基础设施,低税率、离岸收入免税,以及良好的法治,多年来一直吸引着不同国家的人士来港定居。在现行的入境政策下,入境处可基于申请人作出投资而批予入境签证。然而,申请人须积极参予真正经营他们的业务。根据新推出的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入境签证将批予在香港投资 650 万港元(下同)于房地产或金融资产(如股票或债券)或二者之混合的投资者。

  根据这项计划,下列人士均可提交申请:

  1. 外国国民 (阿富汗、阿尔巴尼亚、古巴和朝鲜民主共和国的国民除外);

  2. 澳门居民;

  3. 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人士;

  4. 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的文件的人士;及

  5. 台湾居民。

  投资者必须符合以下准则,才可根据这项计划申请来港:

  1. 根据这项计划申请来港时已年满 1 8 岁 ;

  2. 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拥有不少于港币 6 5 0 万元的净资产;

  3. 在向入境处递交申请书前的六个月内,或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 后的六个月内,把不少于港币 6 5 0 万元投资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4. 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没有不良记录;

  5. 能证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获许投资资产类别为:

  1. 房地产,即包括商用、工业或住宅物业,包括土地和楼花;

  2. 金融资产,即包括:

  (一) 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二) 以港元为单位,包括由以下机构发行或全面保证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换股债券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外汇基金、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地铁有限公司、九广铁路公司、香港机场管理局,以及其它不时指明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资或局部拥有的法团、机构或团体;或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三) 由《银行业条例》(第 155 章)订明的认可机构发行的港元存款证。存款证在购买时须距离到期日不少于 1 2 个月(购买日期须在入境处原则上批准投资者参与计划之后。这类票据到期时,应换成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 2 个月的存款证或其它获许投资资产类别的资产);

  (四) 由认可机构按《银行业条例》附 表 3 第 3( k ) 和 3(m) 段发行,并以港元为单位的后偿债项;以及

  (五) 入境处不时于网页公布并定时更新此计划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

  申请人可以把 650 万元投资于一个或两个获许投资资产类别,亦可把投资转往不同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但是,如要符合及继续符合这项计划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遵守投资管理规定,以及关于获许投资资产组合及其任何转变的汇报规定。

  关于房地产的投资管理规定,申请人必须是及持续成为根据该计划而投资的房地产的绝对受益拥有人。计划并没订定限额,规定申请人须投资在多少项房地产资产上,才属符合投资港币 650 万元的规定。但是,只有权益净额,房地产的市值减去该资产上的押记、留置权及产权负担,才会计算在内,并符合达至 650 万元的规定。

  如申请人买入市值超于 650 万元的房地产,而于购入之日超于

  港币 650 万元的数额称为「盈余权益」(Surplus Equity)。申请人可随时运用盈余权益而不会丧失符合这项计划的资格。他∕她亦可于出售该房地产资产前使用盈余权益以减少或增加借贷。但是,增加的盈余权益及仍未付清的按揭贷款的总额不应超逾盈余权益及按揭贷款的总额。

  申请人可抵押房地产或以其重新筹措资金,但只有该房地产的权益净额才会符合这项计划的规定。申请人可随时出售其房地产,但他必须把出售该房地产所得的全部市值收益(除去赎回按揭所需的款额及全部或部份的盈余权益后)再作投资。

  申请人必须在其房地产资产的绝对受益拥有权、法定所有权或按揭作出改变的七个工作天内,以书面形式把有关详情向入境处处长汇报。申请人必须每 12 个月向入境处处长或由入境处长订明的其它时间,确认其在作出上一次的声明后,其现仍为房地产的绝对受益拥有人。入境处处长可要求申请人按照其指示,以书面形式提交由一位合资格、并于香港测量师学会注册的测量师拟备的专业估值报告(由申请人支付有关费用)。入境处处长可以由合资格测量师提供的价格代替有关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此外,租金并不计算在内。

  关于金融资产的投资管理规定方面,申请人必须把其金融资产投资于一个以其名字开立的账户,并由一个获入境处批准的金融中介机构管理。申请人不能同时使用超过一个金融中介机构。他∕她可随时将其账户转至另一个合资格的金融中介机构,但其金融资产必须全部转移。不过,由金融资产所获得的现金股息收入及利息收入不须作出转移。除未付给金融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开支的留置权外,申请人不能以其指定账户内的金融资产向第三者收取、出让或造成有利于第三者的任何利益。申请人可随时提取由金融资产所获得的现金股息收入及利息收入。他∕她亦可随时出售此计划下的金融资产,而如他∕她把不少于售出金融资产的全部市场价值再作投资,则他∕她仍符合此计划的资格。

  跟房地产的汇报规定相似,申请人必须是或持续成为其金融资产(除金融中介机构可能因其于一般营商过程中处理金融资产引致的费用的留置权外)的绝对受益拥有人。他∕她亦须在每 12 个月向入境处处长或在入境处处长订明的期间内,确认自作出上一次的声明后,其仍为声明中报称于金融中介机构开户及于指定账户中的金融资产的绝对受益拥有人。他∕她必须确保由其委任的金融中介机构会于七个工作天内,以书面通知入境处处长需要作出汇报的事项。被委任的金融中介机构亦应于申请者获批准参加此计划的一周年后的 14 天内,及往后每一周年的 14 天内,以书面通知入境处处长需要作出汇报的事项。如申请人把其账户转至另一个合资格金融中介机构,他∕她必须于作出如此改变的七个工作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入境处处长。入境处处长可向香港证券交易所或其它著名的信息服务机构查询金融资产在出售及购买当日的市场价格,并以该市场价格代替由申请人提供的价格。

  除用于赎回房地产按揭的金额、由获许投资资产所获得的现金股息收入及利息收入和租金外,申请人不能提取或移走由其获许投资资产组合所获得的资本增益,即使该资产的市场价格高于原定的 650 万元最低限额。但是,假如资产的市场价值降至最低限额 650 万元以下或甚至在全损的情况下,申请人无须投入资金于任何一个投资类别内的项目以填补差额。申请人必须保存一份列明其获许投资资产组合的每次转变的实时纪录,而在有需要时提供有关数据证实其符合此计划的资格。

  申请人可提交原则上批准的申请或正式批准的申请。申请人如从入境处取得原则上的批准,可以访客的身份在港逗留三个月。如能提供令入境处处长满意的证据,显示其在获许投资资产的投资有积极的进展,则其访客的身份可获延期三个月。申请人在向入境处处长提供在获许投资资产的投资已符合要求的数据后,申请人可以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留港两年,但申请人须继续符合此计划的条件。往后两年的延期可以同样的条件批出。

  成功的申请人可于香港工作、担任职位、自雇或参与或开设业务。他们亦可带同其配偶及 18 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入境,而这些受养人会获签发受养人签证。虽然这些受养人能于香港求学,但却不能在未有取得入境处处长的书面同意下在港工作、担任职位、自雇或参与或开设业务。

  任何人士如根据此计划获准入境,并已于香港居住超过七年,便可申请永久性居民身份。申请人如非中国籍人士,则即使在获取永久居留权以后,亦不能获得香港特区护照,除非其已归化为中国公民。任何人士如未能符合七年通常居于香港的规定,但已投资获许投资资产超过七年,可申请(而如获批准)无条件居留,使其能在不须受制于居留条件或居留期限下入境及逗留香港。其后,申请人可随时出售计划下的获许投资资产。

  必须注意的是,不论是独自或与他人串谋,包括获其委任的金融中介机构)申请人不应签订、促进或准许任何被入境处处长认为是违反或规避这项计划任何规则的交易、协议或安排,不论该交易、协议或安排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申请人如向入境事务主任作出或导致作出虚假陈述或其知悉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陈述,或在向入境事务主任提交的文件中作出或导致作出虚假陈述或其知悉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陈述,即属违法。(摘香港律师会月刊)

  2003 年 3 月 11 日,行政会议通过了两项新的计划,吸引更多具备资格的内地人才、专才以及海外投资者来港。这两项计划为输入内地人才计划及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输入内地人才计划已于 2003 年 7 月 15 日生效。该计准许内地的优才及专才带同配偶及子女来港。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则允许在香港房地产或金融资产方面投资 650 万港元的成功申请人,带同其配偶及子女来港生活。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详细规定已于 10 月中旬公布,并于 2003 年 10 月 27 日接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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